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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4.12

梁國雄議員於2012年4月18-19日的的議會發言

根據《議事規則》第49B(1)條動議的議案

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:


鑑於梁國雄議員於2012年3月1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犯有4項刑事罪行,並於2012年3月20日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(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),本會解除梁國雄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。

附表

案件編號

控罪

被判犯罪行

定罪日期

被判處刑期

判刑日期

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676號

第一項控罪

刑事損壞,違反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60(1)條

2012年3月19日

監禁2個月

2012年3月20日


第二項控罪

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(第245章)第17B(1)條

2012年3月19日

監禁5星期

2012年3月20日


第三項控罪

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(第245章)第17B(2)條

2012年3月19日

監禁5星期

2012年3月20日


第四項控罪

刑事損壞,違反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60(1)條

2012年3月19日

監禁2個月

2012年3月20日





(第一項至第四項控罪同期執行)


梁國雄議員於2012年4月18日的議會發言

很多議員已為此動議發言,其中劉江華議員昨天充分反映民建聯的意見,他引述法官判詞,引了一段卻忽略了另一段;我引述判詞第二十四頁如下:

遞補機制涉及每位市民的基本權利,影響深遠,爭議亦到達深層次社會矛盾的說法,本席亦理解所謂進入者的憂慮,論壇場數嚴重不足,缺乏廣泛性,所以把握機會強行進入表達訴求,特別是第一被告人,由於他先前的一些作為,引致政府推出遞補機制,他當然極為關注,本席亦明白一些社運人士,會較為熱血或激烈,但他們畢竟都是關注社會問題,而在本案中的每一名被告人,並無個人私利,本席認為市民在論壇中表達意見,民選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替市民發聲,明日社會主人翁的學生關心政治等,實屬社會之福,再者,基本法和人權法等保障言論自由及示威權利,在崇尚法治和自由的香港社會中,在眾多港人的價值觀中,那些權利有很高地位。

其實解答了大家的問題,法官認為要從重判,但他已經講過案件不涉及私利,更是社會之福。這裡不是法庭,這裡正處理政治問題,就是一個議員被判囚一個月以上,須否被解除職務。昨天我反駁民建聯的時候並未詳述「政治倫理」的問題。很多香港人以為,政治就是政黨之爭;政治倫理,其實是政治良知的體現,具體來說,就是我們要辯論,被判囚的人所反對的是否不公義。

我在本會不只一次講述:曾德成局長,是「百分之四百」的政治犯,他當日因派傳單反對殖民地統治而入獄,民建聯你們會不會認為,曾德成局長曾犯港英的法,是不應該做局長?不會的嘛!看看我吧葉國謙議員,不要打機吧!另一點,當民建聯聲稱立法會暴力愈趨嚴重所以要懲戒我,為何你們不啟動基本法七十九條(七)「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。」?你們要為社會公義驅逐我,葉國謙為何你不用此條?這不用法官判的!(主席曾鈺成:梁國雄議員請向主席發言) 主席,請你告訴你的黨友……(葉國謙議員:主席,他不斷問我,我可否回應? 主席曾鈺成:對不起,你已經發言。)這正正就顯示,攻擊其他議員護短的人,他們本身其實膽怯,不敢用,這亦顯示,無論中聯辦如何操弄選舉,香港人最終都能打敗你們,令你們不能掌握三分之二議席絕大多數。

如果大家真心希望剝奪政敵職務,那就返大陸啦!人家有「褫奪政治權利」這板斧,引入來香港吧!好嗎?每逢判刑就「褫奪政治權利」,好嗎?有呀,有呀,劉少奇,「終身褫奪政治權利」,「叛徒」、「內奸」、「工賊」,永遠不可翻案。既然本會有很多人大代表,不如引入此法?但可能有一天,會用來對付你的,知道嗎?還有更「頂癮」既係薄熙來呀,無須經審判,共產黨聲稱他違反黨紀,他就立刻消失,立刻被免職,重慶市黨委的職務當然被免,然而連公職都被免去呀!用這種制度就一了百了吧!只要把我拘捕,聲稱我嚴重這個那個,我就立即要走了。

今日我們討論的是政治倫理,政治選擇建基於政治倫理和政治良知。你們的選擇很簡單,到今日,你們都認為遞補機制是正確的,不諮詢是正確的,再諮詢都是正確的,抗議這遞補機制的人的政治倫理就是錯的;法官的判詞很清楚,就是即使你是這樣做,你都有罪。他卻沒有評價我的政治倫理。

有市民改圖以示支持長毛

我犯的是人為的刑律,你們犯的罪卻是原罪,是支持政府肆意剝奪他人最基本、投票選擇政府權利的罪。香港回歸已經十五年,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二,香港已經可以實行雙普選,但被你們阻撓了;到五區變相公投,因缺乏公投法,香港人要以最卑微罪委屈求存的方法去表達,是否應該在2012實行一人一票等值選舉領袖和立法會,就在這時,你們氣急敗壞,你們支持政府進一步剝奪選舉權之中的補選權,這就是你們的政治倫理,就是你們的政治良知,你們犯的不是刑律;到今天,你們為了開除我,旗幟鮮明地支持這種政治倫理,昨天我稱你們是烏蠅而我是鷹,就是這個意思了。你們可能正確的,但你們率先走進了地獄。在地獄裡講善良,在煉獄講良知,你們是浮士德;借三日全能給你,卻要你出賣靈魂,在這個制度下,今日你當然是全能!三日全能呀浮士德先生。

我不乞求憐憫,對所有為我辯護的人,或為他自己政治倫理辯護的人,我未能一一指出我不同意之處,但是,凡是因此而受到攻擊的,我有責任為他們反擊。今日凡是攻擊為我辯護的人,他們同時正攻擊持守相同價值的人:我們都一致認為,剝奪選民選擇政府和代議士的權利是錯的。

昨天馮檢基議員稱,街坊叫他不要和我合照,我非常明白,因為做議員的職責並非與人合照。大家上facebook 就看到,大量市民找我合照,但我不會引以為傲!我身為立法會議員並非為了拍照,我在立法會是要履行我競選時承諾的政治倫理和價值,我要做的不只是爭取普選。時間無多,這是一幅訪問我的女同學送給我的,上面有一首詩題為《The Road Not Taken》,中文譯本最後如是說:

多年以後的某個時刻,我將歡慰地吐著氣,述說這段經歷,在金黃落葉滿鋪的樹木中,眼前兩條小徑蜿蜒,而我,我踏上乏人問津的那條,也展開了截然不同的人生。

劉江華批評我扮英雄,劉江華批評我教壞細路,多謝你;我從不認為自己是典範,但我深知我首先要做一個人,人家如何評價,是他們的事。馬克思格言之一:「讓人家去說吧,走自己的路!」我無須爭著做萬世師表,這是你們要做的事,凡是偽善的人都渴望他人供奉,例如金日成、毛澤東,全部都是「完人」。我不做這種人,我只想其他人與我一樣,可以一人一票等值去選舉自己的領袖、選舉政府、選舉立法會,自己決定自己命運,無其他了。

我經常聽到,我教壞細路教壞學生,我教壞了他們甚麼呢?我教曉了他們,倘若任何人用任何理由要剝奪他人最基本的權利,你要告訴他:「謝謝,不用了。」用你們的邏輯,火燒趙家樓的北大學生應該被槍斃,蔡元培是最壞的校長,快點譴責蔡元培吧!怎可以縱容學生火燒趙家樓呢?

郁達夫被日本人追捕時寫下此詩:

草木風聲勢未安,孤舟惶恐再經灘。 地名末旦埋蹤易,楫指中流轉道難。天意似將頒大任,微軀何厭忍飢寒。 長歌正氣重來讀,我比前賢路已寬。

我不是賢人,係咁多。




梁國雄議員於2012年4月19日的議會發言

主席,根據立法會規定我要申明,我並非因為本人的金錢利益而被動議要剝奪議員資格。

首先,我要感謝以不同方式支持我的人,包括不收費的的士司機、小巴司機和斬雞比給我的燒味店師傅,很感謝他們。我覺得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,我當然亦知道有人非常憎恨我。

今日我們討論的,係是否應該解除我的職務。這當然是一個政治決定;倘若這是純粹的法律問題,在法律條文已經可以寫清楚免職界線,而無須辯論投票。基本法此條文 ((編按:基本法第七十九條(六)http://www.basiclaw.gov.hk/tc/basiclawtext/chapter_4.html#section_3))本身,亦是讓大家做一個政治決定。

反對解除我職務的人,立論非常明確:政府不義,有議員向林瑞麟大聲疾呼「遞補機制是錯的」,這議員不應因此而被解除職務。

今日在這裡振振有詞,稱根據慣例而投票的人,特別是民建聯議員,當全世界譴責中共屠殺自己的人民,你們講過甚麼?劉江華當年有譴責中共,主席曾鈺成在1990年都有帶領培僑中學學生唱國歌紀念六四。譴責屠殺,不是舉世的嗎?不是「自動波」的嗎?你們不譴責?年年你們做甚麼?當立法會每年議決平反六四譴責屠殺,你們包括梁振英,當年自己有參與,你們又投反對票?「殺二十萬人換來二十年穩定」,你們贊成此論調嗎?真可笑,我無須別人可憐,但希望你可連自己的靈魂。

有人引用判案例子來解除我職務。「凱撒歸凱撒,上帝歸上帝」,我做的事情,政治上、公義上是否正確,並不是法官定奪,法官是負責判刑的。各位,被國民黨判死刑的共產黨烈士,他們是罪犯嗎?是嗎?!你們現在返大陸參觀烈士墓碑,受萬民獻花的,當年是罪犯呀!不過改朝換代而已。

這政治選擇非常清楚,在不義的政權下,群眾是制度性地,在憲制上、政府結構上被剝奪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力,而群眾反抗,2010年發動變相公投,政府害怕,不惜斬腳指避沙蟲,不惜為了防止23條重臨時有人照樣以五區公投彰顯民意,寧願違反國際慣例,剝奪普選權利。你們不是應該根據慣例而反對嗎?

根本,你們就在做政治決定,去支持暴政。民建聯,林瑞麟說不用諮詢,你們就說不用諮詢,七一有十幾萬人上街,林瑞麟轉為說要諮詢,你們就像狗一樣搖尾乞憐,又話要諮詢了,你們的政治決定,就是自動波地朝令夕改,不是嗎?你們有邏輯嗎?我的邏輯很簡單:暴政衍生苛政,這是應當反抗的。我被控的四條罪,無一條是暴力。

我從未像孟德拉般,要組織武裝力量去推翻南非白人政權,我從未如是說,我只保留此可能。你們要譴責暴力,為何不譴責特區政府公帑聘用警察去維護暴政,這是暴力嗎?你們要譴責暴力,為何不譴責孫中山是暴力?為何你們紀念辛亥革命?暴力是甚麼?並不是民權受限制是我們極力反抗,這不是暴力。如果這都是暴力,八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幾十萬學生衝破公安封鎖線,他們是暴力嗎?在英治時,反英抗暴,是暴力嗎?人造膠花廠工人被警察阻攔,他們推開警察進入廠房交涉,是暴力嗎?為何你們當年支持?我今日無叫人造炸彈,我今日無共產黨付鈔買兇殺林彬,我如何用暴力?你們有譴責過那些暴力嗎?每年我們在立法會要譴責六四屠殺,你們卻嘲弄我們「撈政治油水」,你們是人嗎?當梁振英稱鄧小平應該獲諾貝爾和平獎,你們為甚麼不譴責?

這才是暴力。這種暴力的醜惡,是他們為了一己私慾,去依附騎在人民頭上,多數人專政小數人,多數人享受特權,去擁護國家機器,這是制度性的暴力,這是雙倍的暴力。為何你們不譴責華盛頓反抗英國人管治?為何你們不譴責法國大革命?我們只因林瑞麟重門深鎖搞假諮詢,我們進去告訴他,那是甚麼暴力?我有無帶丫叉去射他?我自己就被藍田一位老伯伯,傳媒拍到他打我,警員作供時稱無此事,這是暴力嗎?謊言就是暴力了。法官不是評價我的德行,而是根據法例判決,我不會怨,但我要指責在坐的議員。

人在做天在看,你們要維護立法會的權力,你們贊成立即普選嗎?自動波嘛?所有國會都是普選的,為何不自動引用基本法三十九條?你們要做政治決定,無所謂,因為你們政治與我不同,你們卻無理由指責他人做政治決定,這條例本身就叫議員做政治決定:這議員被判一個月以上刑期,他應否走?你們憑甚麼批評他人此一時彼一時?犯案背景性質不同,當然如此。

民建聯,不要以為梁振英上台你們可以也文也武,你可以侮辱我,但你們不可侮辱反對遞補機制的人。我就算係錯,我都是一隻鷹,就算你們裝作正確,你們都是烏蠅。

我不乞求憐憫,你們可憐的理由我未必採納,但感謝大家的真心。我不求流芳百世,更不求長期在立法會工作,但我可告訴大家:只要我一息尚存,我都會繼續反對暴政,只要我一息尚存,我都會繼續反對廿三條,我留下賤命都要看著廿三條再次灰飛煙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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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d just for a second i thought i remembered you